小编前台美国投资移民政策与法规

来源:    作者:    时间:2013-11-28 08:58:38  

   美国投资移民是移民法中职业移民项的第五类优先移民,简称EB5(EmploymentBasedFifthPreference)。该法案是针对海外投资移民者的移民签证类别,创立于1990年,旨在吸引外资,创造就业机会,刺激美国经济增长。美国政府于1993年在EB-5移民法规基础上又增设了“区域中心法案”,将移民申请的门槛降低,投资金额从原有的100万美元减少至50万美元(偏远或高失业率区域);对“直接”创造十个就业机会放宽为“直接或间接”创造十个就业机会。又由于EB-5对申请人的要求相对宽松,没有语言、年龄、教育、背景的条件限制,只要证明投资资金是合法所得即可。使得EB-5成为美国所有移民类别中,申请审核时间最短、条件资格限制最少的一条便捷途径。了解更多投资移民动态http://www.nuli.org/zc/zxzp/

  EB5投资签证限定了投资人申请的的实体经济必须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投资方式分为“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主要类型包括:

  1.创立一个新的商业企业;

  2.收购重组一个原有的企业,使之成为一个新的商业企业;

  3.投资一个存在的企业并产生40%的净值或员工人数增长;

  4.区域中心,成为项目的股东或者合伙人。美国每年约有10,000个签证名额分配给合格的外国投资移民申请人,其中有3000个签证名额拨发给移民局核准的区域中心。

  投资的具体要求为:

  从投资金额的方面,一般来讲,美国移民局要求最小的投资金额应不少于100万美元。如果投资在目标就业区域,即高失业率(全国平均失业率的150%)或特定的偏远地区,投资金额为50万美元。投资的资金可以包括现金,机器设备,库存,有形资产或现金等价物等。

  创造就业岗位的角度,投资的新的商业企业需要在两年内(即I-526被批准后到I-829解除的时间)创造不少于10个全职工作的机会为有资格的美国员工。对于参加区域中心计划的投资人,需要证明区域中心正在按照其被批准的商业计划运营;对于收购困难企业的投资人,需要至少保持投资时的雇用员工人数。

  同时,美国移民局明确规定了投资移民的风险性:

  1.资金一定要投资在有风险的行业中,否则该投资者的申请可能被拒。

  2.不保证投资的安全性及创造出的工作职位会被计入到投资者名下。更多关于美国移民信息请点击了解http://us.nuli.org/mgy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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