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EB-5投资移民须知
A、区域中心不是政府机构但是政府支持的商业企业:
其实区域中心是美国以盈利为目的企业而不是政府机构更没有政府背景,也可以简单了解成为一个美国企业需要资金发展项目,通过EB-5投资移民法律合法融资的企业开发商,只要项目能够创造就业机会,发展区域经济并且希望间接就业机会可以作为移民就业人数配额就必须申请区域中心。如果是项目以直接创造就业机会方式递交I-526移民申请的根本不需要递交I-924申请区域中心。
所以部分中介公司介绍区域中心是政府背景这是典型的误导,其实移民局官方网站有提示说,区域中心不代表美国政府行为,区域中心不代表你的I-526和I-829申请获得特别优待和100%批准,你的I-526申请和I-829申请批准完全需要按照美国EB-5投资移民法律办理。因为I-526的批准需要看投资人的投资款的合法资金来源证明文件,项目公司文件,如果投资50万美金项目是否是在目标就业区,州政府公布认证的TEA区域,投资款是否已经到位项目公司,投资是否处于风险中。I-829的批准原则项目是否为每个EB-5投资人创造10个以上的就业机会,并且区域中心是否在认购协议或者其它协议中有保证,保证退款,保证投资收益率、保证回购股权。其实说政府支持EB-5投资移民法律认可的就非常准确。
B、EB-5投资移民的投资方式:
1)什么是股权投资方式:
什么直接股权投资方式,回答:按照美国EB-5投资移民法律规定,投资人可以以个人独资方式、股份制方式、收购困难企业控股方式,还有就是超过10个投资人以上的项目,如果项目公司需要融资,以上都是美国的几个不同的公司股权结构,所以投资人无论投资什么类别的公司,投资人必须是项目公司股东,否则不能够按照移民法律申请EB-5投资移民。以上几种公司组织结构中,投资人投资有限合伙人企业是最安全,因为有限合伙人企业中开发商是承担公司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而EB-5投资人只是承担自己所投资的50万美金范围内的有限责任合伙人。并且EB-5投资人可以不需要亲自参加公司日常管理和经营。项目投资在规定的时间可以有退出机制。股权投资需要签订的重要协议,股权认购协议、有限合伙人投资管理协议、以上合同协议是投资人50万美金投资款到位后,委托中介公司或者移民公司办理。
2)什么是贷款投资方式:
其实按照美国EB-5投资移民法律明确规定贷款方式不符合EB-5投资移民申请条件投资,因为EB-5投资移民法律规定投资人必须将投资款投资到项目公司,因为真正创造就业机会的是项目公司,项目公司的主要公司性质有,投资人个人独资公司、几个人合伙的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合伙人公司,区域中心和目标就业区项目基本都是有限责任合伙人公司,所以区域中心和目标就业区的项目公司是通过出让公司股份融资,由于区域中心项目和目标就业区公司不是上市公司,所以叫私募融资。因此项目公司与投资人签订的是:
a,股权认购协议。
b,有限责任合伙人企业投资管理协议。
c,并且提供私募备忘录PPM文件。
d,贷款协议。
为什么移民法律没有规定贷款可以作为投资,还是需要签订贷款需要呢?其实作为移民投资人来说既希望成功获得美国永久绿卡,同时希望投资时能够降低或者没有投资风险,其实EB-5投资人的想法是与美国EB-5移民法律规定冲突的,因为EB-移民法律规定投资人的投资必须处于风险中,不能够投资有保证的项目。但是项目公司和移民中介公司为了让投资人放心,自然会签订贷款协议,不过一个专业的有经验的移民律师不会在递交移民申请时将贷款协议递交给移民局,移民中介公司服务协议等等这些都不会递交移民局,否则移民申请一定被拒签。因此我们管这些与移民法律发生冲突的协议合同叫合同外的合同协议。所以我们的加州投资区域中心项目同样可以选择股权投资和贷款投资方式。投资移民更多信息http://www.nuli.org/zc/zxz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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