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5投资移民系列谈(一)光投钱未必能办

来源:    作者:    时间:2013-07-08 10:44:37  

   EB-5投资移民系列谈之开篇---有些事并不是光投钱就可以办成的

  引言:给本篇起名颇费周折。踌躇间,看到新闻报道说近日国内经济下滑、资金紧张、

  上海银行间隔夜拆借利率从3%飙升至30%,不少“砖家”不顾通胀威胁,再次呼吁李克

  强政府赶快开动印钞机向市场投钱以注入流动性。但是经济学博士出身的李总理“该不

  出手就不出手”,因为“有些事并不是光投钱就可以办成的”。其实近年来日益火爆

  的EB-5投资移民,又何尝不是如此。有感于此,给本篇起名如是。

  EB-5的由来

  为达到达到吸引外资、促进经济、创造就业这“一石三鸟”之目的,美国国会于1990年

  通过法案创设EB-5投资移民,即职业移民第五优先。EB-5投资移民每年的配额为1万个

  ,20多年来配额一直有富余,每年都用不光。但是风云际会、世事难料,当初立法时谁

  也不会料到,中国因30多年改革开放而经济持续高速成长,造就了数量可观且移民意愿

  强烈的富裕家庭,这些来自中国的高资产净值人士已经高居EB-5移民申请者国别排行榜

  首位,占80%左右。

  两种选择:自营项目还是区域中心?

  一般地,投资移民有两种选择:“常规项目”(又称“自营项目”)和“区域中心项目

  ”。前者要求投资者自主选择、管理投资项目且为美国公民或永久居民创造10个工作;

  金额要求一般为100万美元,但是如果投资项目位于农村地区或失业率较高的城市,投

  资金额门槛降为50万美元。后者是指投资50万美元购买美国移民局批准设立的“区域中

  心”发行的证券(股票或者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权益),投资者并不参与决策和管

  理。“区域中心”须证明每一个投资者所创造的10个工作。与常规项目不同的是,这10

  个工作不一定全是直接工作岗位,也包括该项目所带动的间接工作。这其中95%左右的

  中国投资者选择了“区域中心项目”,而不是通过常规的“自营项目”来申请投资移民

  。相应地,近年来美国各州形形色色、林林总总的区域中心如雨后春笋般建立起来,绝

  大多数都把中国作为其募集资金的最重要来源国。

  总体来说,笔者认为这两类项目各有利弊、难分伯仲。读者可能会问:那为什么目前95

  %的中国投资者都选择区域中心项目呢?这不正好证明孰优孰劣一目了然了吗?应该说

  ,在芝加哥区域中心证券欺诈案(下称“芝加哥案”)之前,绝大多数EB-5项目相关人

  士,甚至包括不少律师,都认为区域中心项目的投资额少、证明10个工作岗位也更容易

  ,因此风险较小。但是芝加哥案的爆发使得很多人开始改变其原有观点,不再认为区域

  中心项目投资者只要轻轻松松的签署几个协议、汇款50万美元再按要求提供一些证明资

  金来源合法的文件就行了。

  芝加哥区域中心证券欺诈案警醒了善良而单纯的中国投资人

  2013年2月6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类似于国内的证监会)正式在伊利诺

  伊州北区联邦法院份起诉芝加哥会议中心有限公司、芝加哥洲际区域中心信托有限公司

  及其主要发起人和负责人安苏-塞斯,一名年仅29岁的年轻人。

  该案是美国近年来涉案人数最多、金额最大的投资移民诈骗案,被骗投资者绝大部分是

  中国人。SEC指控安苏•赛思创建了芝加哥会议中心和芝加哥州际区域中心信托两

  家公司,并称将在芝加哥建设世界上第一个零碳排放酒店和会议中心,投资者只要购买

  其股份,就可以获得回报,并获得美国绿卡。自2011年11月份至2012年4月间(共1年半

  时间),该区域中心向近300名中国人非法募集投资款共计1.47亿美元,另外还收取手

  续费高达1100万美元之多,按。其中近千万美元的手续费已被塞斯转至其开设于香港的

  私人账户并挥霍一空。不幸中的万幸是,截止案发时投资款仍在银行的监管账户中,并

  未发生损失,目前正陆续归还给投资人。

  为厘清自营项目与区域中心项目的利弊,以及识别和把控两类项目中的投资风险和移民

  风险,我们将陆续推出“投资移民系列谈”,就大家关心的热点问题一一作出回应。

  我们可以为你做什么

  我们,一家汇聚中美精英律师的专业律师事务所,既精于办理各类移民案件,也深谙跨

  国投资的风险控制和流程监控;不但了解中国的语言和文化,更精通美国的法律和投资

  实务。本所移民律师团队愿竭诚为有意通过EB-5投资者提供区域中心项目调查、投资款

  顺利汇付与安全监管、投资项目I-526附条件绿卡申请、I-829永久绿卡申请。

  共同撰稿人介绍:

  陈帆联合律师事务所(Nguyen&Chen,LLP)专业受理各类民事、刑事诉讼。该综合律师

  事务所尤其擅长提供移民法、人事雇佣法、以及劳工法等领域的优质服务。作为该所创

  始人之一,陈帆律师具备扎实的法学基础和多年的实践经验。陈帆律师曾在德克萨斯州

  哈里斯郡政府、州上诉法院实习工作,并在全美知名律师事务所供职。陈帆律师毕业于

  休斯敦大学法学院,是德克萨斯州执照律师、美国联邦地区法院出庭律师、美国移民律

  师协会会员。另外,您有任何公司合同、投资、并购等法律问题,可与陈帆律师联系。

  欧建刚先生系中国执业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文学士(2000),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2003),休斯顿大学获得LL.M.(法学硕士)学位。欧律师曾在国内一家知名律师事务

  所工作多年,为多家国内外公司代理民商事诉讼与仲裁并担任跨国投融资项目的法律顾

  问。欧律师于2009年加盟中国一家大型新能源公司担任分管投融资和国际市场开拓的副

  总裁(VP)兼法务总监(GeneralCounsel),全程参与并成功领导了公司总计2.3亿元

  人民币的私募证券发行和1.5亿元人民币的境外投资。另,欧律师曾在美国首都华盛顿

  、澳洲学习境外投资法律,在西班牙、意大利等国工作。基于上述理论学习与亲身实践

  ,欧律师对中国客户关于境外投资的顾虑和担忧感同身受,同时在及时、充分、有效地

  保护中国客户在境外投资的权益方面拥有第一手的丰富实战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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